教育教学
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举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新规定”教研活动

 2020年10月20日下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举行了题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新规”的教研活动。由汪丽青老师主讲,教研室全体教师参加。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 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本次《民法典》编纂,对于合同通则主要规定了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增加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完善了合同订立制度,增加规定了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等制度,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关于合同效力,合同编第三章仅保留了零星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赖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民法典》第502条新增了违反报批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履行方面,增加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情事变更制度、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方面,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规则;违约责任方面,增加了替代履行的规则、与有过失,吸收《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  

 通过本次教研活动,老师们对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新规则有了总体把握,有利于下一步统一教学重点难点以及科研的开展。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今后拟开展相类似的活动,以促进教研室全体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作者:汪丽青  审核:武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