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乐妍同学:
你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规定有关条款,经既定程序,学校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关于给予杨乐妍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见附件),因电话、短信等方式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本人、邮寄等方式无法完成送达。为此,学校通过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内,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杨乐妍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法学院
2024年10月9日